最高院裁定玖富系合規(guī)中介平臺不擔責 出借人回款應訴借款人
根據(jù)網(wǎng)貸法規(guī)相關規(guī)定,P2P平臺定位為信息中介機構,其職能限于借貸信息撮合,并非借貸關系的當事人,與出借人之間不形成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。在這種情況下,如果出借人選擇起訴平臺,而平臺本身運營合法合規(guī),出借人的訴訟請求通常難以得到法院支持。日前,發(fā)生一起民間借貸人王某訴玖富普惠平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。經市、省各級法院民事判決敗訴后,原告王某不服,向最高院申請再審。
經最高院審理裁定:本院認為,本案審查重點為:(一)王某與玖富普惠之間是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;(二)玖富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的責任。根據(jù)查明的事實,最高院認定,王某和玖富普惠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,客觀上王某并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,玖富普惠亦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用款人。因此,玖富普惠平臺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借款信息服務,其與王某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。據(jù)上分析,王某主張其與玖富普惠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(jù),本院不予采納。對于玖富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的問題,根據(jù)前述分析,玖富普惠與王某之間為中介合同關系,而非民間借貸關系,故玖富普惠依法無需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。最高院裁定如下: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。

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,在網(wǎng)貸出借人起訴平臺的訴訟中,平臺是否為實際借款人、出借人與平臺是否存在直接債權債務關系,是法院是否支持原告主張的關鍵。對于合規(guī)運營的平臺而言,由于平臺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對人,與出借人雙方僅存在信息中介合同關系,出借人以借貸糾紛起訴平臺必然敗訴。出借人如果想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,應當起訴實際收款人。基于最高法《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《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》等文件精神,部分網(wǎng)貸平臺當下正在推動“屬地化催收訴訟”,支持出借人在律師幫助下向逾期借款人發(fā)起催收和法律訴訟。這對出借人朋友們而言,無疑是一個利好。
因此,建議廣大出借人多關注平臺訊息,平臺一旦推出屬地催收訴訟要盡快介入,把握有利時機,盡快借助屬地法催手段鎖定債權,掌握回款主動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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