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中院宣判出借人與玖富非借貸關系 玖富系中介提供信息服務
不久前,湖北省中院受理一起網(wǎng)貸出借人鄧某訴玖富普惠平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,即因原告主張被告系借款人,雙方存在借貸關系,但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,而最終被法院駁回再審申請。探究該案的內在法律邏輯,我們不難得出一個結論:出借人起訴作為信息中介的網(wǎng)貸平臺,要求其承擔還款責任,在法律上并沒有依據(jù)。
申請人從電子簽名與數(shù)字證書的真實性、網(wǎng)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機構資質、《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(xié)議》等核心證據(jù)的真實性、資金存管與擔保事實認定的完整性,以及利息計算與費用承擔的正確性等方面,向湖北省某中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。玖富普惠公司針對出借人的再審申請也提交了反駁意見。玖富普惠表示,平臺展示的“還款保障措施”系由第三方機構提供,并非其自身提供的擔保,該模式符合監(jiān)管對信息中介的定位。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公司作出了擔保承諾,雙方系中介合同關系,而非借款或擔保關系,玖富沒有承擔還款義務的依據(jù)。因此,一審法院適用擔保相關法律規(guī)定判決公司承擔責任,屬于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錯誤,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。

案件審理中,湖北中院認為本案審查重點為兩點:鄧某與玖富普惠之間是否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;玖富公司是否應對鄧某承擔還款責任。經(jīng)審理各項證據(jù)后,湖北中院認定,鄧某和玖富普惠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,客觀上鄧某并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,玖富普惠亦無實際出借款項給用款人。因此,玖富普惠平臺是作為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借款信息服務,其與鄧某之間屬于中介合同關系。據(jù)上分析,鄧某主張其與玖富普惠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(jù),本院不予采納。對于玖富普惠是否應向王某承擔還款的問題,根據(jù)前述分析,玖富普惠與鄧某之間為中介合同關系,而非民間借貸關系,故玖富普惠依法無需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。湖北中院裁定如下:駁回鄧某的訴訟請求。

湖北中院的這一裁定結果,或許讓部分尚未收回資金的出借人感到些許失落。不過值得注意的是,平臺撮合的實際借款人才是出借人真正的交易對手方,雙方構成直接的借貸法律關系。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,實際獲得借款資金的借款人才是還款義務的主體,應當依法履行償還責任。因此,玖富出借人只有起訴網(wǎng)貸實際的債務人——借款人,并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證據(jù),才能最終獲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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